政府信息公开
索 引 号:xhxhbj/2024-01284主题分类:政务信息发布机构: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
发文日期:2024-03-27文  号:有 效 期:  有 效
名  称: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(香河县伟森家具厂)
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(香河县伟森家具厂)
发布机构: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 发布日期:2024-03-27

 廊坊市生态环境局

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

廊环不罚决委(香河)〔2024〕05001号

香河县伟森家具厂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4MA0A5NUK08 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李大鹏 

地址:香河县刘宋镇刘宋村

根据 检查发现,本机关于 2024 21日对你(单位)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。现已查明,你(单位)底漆车间内工人正在喷漆作业,底漆车间大门未关闭,未处于密闭状态,治污设施正常运行,存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逸散现象。本机关认为你(单位)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条“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并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;无法密闭的,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。”的规定。有关事实有《现场检查(勘验)笔录》、《调查询问笔录》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。

鉴于你(单位)本年度首次违法且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。”的规定及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》第八条第一款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。”的规定,及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》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9免罚事项:“三个月内初次发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应当密闭而未密闭的行为,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”的规定,决定对你(单位)不予行政处罚。

你(单位)如不服本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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